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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股股东的认定是怎样的

2020-05-12 来源:意榕旅游网

干股股东指形式上具有股东身份,但未出资的股东。其他股东通常会自愿出资,干股股东也同意或认可。应认定其为股东,未出资部分如无约定则按违约处理。干股股东一般指具备股东特征并享有股东权利,但未实际出资的股东。如果其他股东自愿出资,以有利于公司发展和引进人才,且干股股东同意或认可,则其股东身份应被确认。即使其他股东未为其出资,也应确认其股东身份。如果没有其他约定,未出资的部分应按违约处理。对外公示已完成。《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 该内容由 张家齐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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