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起诉时不是必须把全部证据都提交上。
法律上规定有举证期限,应当在期限内提交。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就应该受理,和提交多少证据是没有太大的关系的。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有新的证据的,也可以请求法庭出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到法院起诉,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法院才能收案受理: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具备上述条件的,法院应该立案受理,不应在原告起诉时,就以诉讼无理、不可能胜诉为由而不受理。
因为案件应否由法院受理和起诉是有理还是无理、能胜诉还是败诉,这是两回事。况且,提起诉讼的当事人最终能否胜诉,要经过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审理之后才能作出判决。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四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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