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观点分为三种:一是是否成功非法占有财物,二是是否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三是根据抢劫罪的基本构成和加重构成的要件。根据相关法条规定,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应根据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是否具备来确定。当属于基本构成时,以是否取得财物为准;当属于加重构成时,无论是否抢到财物,均为犯罪既遂。
法律分析
抢劫之后没有抢到钱这个是否属于犯罪既遂,还需要根据实际的情况进行确定,抢劫罪的侵犯客体包括侵犯财产和侵犯人身权利,如果对他人造成了伤害,这个时候可能就属于犯罪既遂。
关于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是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争论的一个重要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观点:
(1)应以行为人的抢劫是否非法占有了公私财物为标准,已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为既遂,尚未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是未遂。
(2)认为抢劫罪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为特征的侵犯财产权利,同时也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因此,无论抢到财物与否,只要在抢劫中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就是既遂;
(3)认为本条对抢劫罪分两款作了规定,实际上是两个犯罪构成,因此,应当按照两种情况,分别确定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即第一款是一般抢劫罪,就应以抢到财物与否为既遂与未遂的标准;第二款是结果加重犯,不存在未遂的问题。
区分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应当以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否具备,即法定的犯罪结果是否已经造成为标准。依照本条的规定,抢劫罪的犯罪构成有基本的和加重的两种形态。因而,其既遂未遂标准应分别考察,当犯罪事实属于基本的犯罪构成时。以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取得财物为准;当行为人的行为属于本条所定加重情节之一时,已具备加重形态的全部要件,无论行为人是否抢到财物,应是犯罪既遂。
结语
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是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争论的问题。有三种主要观点:一是以是否非法占有财物为标准,已占有为既遂;二是只要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无论是否抢到财物,都是既遂;三是根据抢劫罪的基本构成和加重构成分别确定既遂与未遂。根据相关法条规定,基本构成应以是否取得财物为准,加重构成则不考虑是否抢到财物。因此,在判断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时,应根据犯罪构成要件是否具备来确定。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二条 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六十五条 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制作呈请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报告书,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
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决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交公安机关执行的,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交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执行,并将执行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等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五十三条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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