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股权转让委托的协议

2020-06-03 来源:意榕旅游网

股权转让协议中必须要注意如下事项:

1、转让的股权是否存在权利瑕疵(未涉及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涉及第三人的权益);

2、公司其他股东是否同意放弃本次股权转让的优先受让权;

3、股权转让价款是否合理;

4、股权出让方的合法性。

一、公司收购转让分别需要注意哪些内容

公司收购需要注意下列问题:

1、公司资产、负债以及所有者权益等问题。

2、注册资本问题。

公司转让需要注意下列问题:

1、注意向公司和其他股东告知拟受让人和拟转让价格条件,并征求其是否同意转让的意见。

2、注意核查股权出让方是否具有主体资格,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合法有效,拟受让的股权股份是否有作质押、冻结等情况。

3、注意验证股权出让方有无签署过含有禁止或限制拟出让股份转移条款的合同、协议等文件。

二、公司股权纠纷类型及解决方案有哪些

公司股权纠纷类型及解决方案有:

1、股权转让双方之间的纠纷应列合同的对方为被告,涉及公司利益的,应列公司为第三人;

2、涉及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诉讼纠纷,应当列出股权转让的股东为被告,公司为第三人,涉及其他股东利益的,共同增加为第三人;

3、缺陷出资股权转让引起的纠纷,股权受让人知道出让人出资缺陷仍转让的,债权人或者公司有权将股权受让人列为被告,并要求承担连带补充责任;

4、隐名股东或者实际出资人转让股权引起的纠纷,涉及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纠纷时,一般应当将显名股东列为被告;涉及隐名股东要求显名时,将公司列为被告;涉及与第三人发生纠纷时,将显名股东与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第三人和隐名股东,第三人应当将隐名股东列为被告。

三、股权受让有哪些注意事项?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受让的前期调查

股权是股东对公司财务知情权、经营决策表决权以及收益权等众多权利的总称。股权转让分为:一是股东与股东之间的转让;二是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相互转让部分或全部股权时,作为受让人本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资产情况有比较清楚的了解,因此受让风险较小,公司法对此亦无限制性规定,除非是公司章程中对股东之间股份转让有特殊约定。而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时,由于股东之外的受让人之前对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资产情况并不十分清楚,因此受让人存在着许多不确定性风险,这就要求股权受让人在受让股权时能做到对公司的必要了解。从笔者操作实践中看,股权受让人在受让股权时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公司进行考察。

1、公司的注册合法性审查。包括公司合法经营范围的审查,公司原股东出资金额、类型及出资是否到位的审查等;

2、公司在转让股权时的净资产、固定资产等财务审计报告。公司现资产、经营情况,是决定股权受让人在购买公司股权时的购买价款的参考;

3、公司有无权利负担,包括债权债务、对外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行为等,权利负担将直接影响到股权受让人在受让公司股权成为公司股东后的责任承担;

4、公司的商业信誉调查。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受让的操作方式

1、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时,属于股东之间的内部行为,其操作方式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签定股权转让协议,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出资证明书等即可发生法律效力。

2、股东以外的人受让股权时,《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街道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基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外的人在受让股权时,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的限制。因此在受让人受让股权时通常采用两种受让方式。

一是受让人与转让人事先签定《股权转让意向性协议》,对股权转让的相关事宜进行初步性约定,并约定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在股权受让人成为实际股东之后,再签定《股权转让协议》;

二是受让人与转让人之间先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而后由转让人再依程序征询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意见。

(三)股权转让工商登记的法律意义

1、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的法律意义。

工商登记,是通过对企业已经发生的事实的合法性、真实性加以审查、确认,向社会公众公示的一种行政管理手段。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其前提是股权转让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要通过工商变更登记对这个事实加以确认,并公布于众。《公司法》第33条的规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因此股权受让人在受让公司股权后应当及时要求办理股权转让的工商登记,只有办理了股权转让工商登记手续的受让人才可以对抗第三人。

2、办理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法定义务主体。

《股权转让协议》的生效只是确定了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股权的实际转让还有赖于对合同的实际履行。合同生效后,转让人可能依约履行,将股权交付受让人,也可能一方或双方违反合同而拒不交付股权、拒绝接受或拒绝付款,这就是股权的转让合同生效而未实际履行的状态。《股权转让协议》的生效后受让方享有股权交付和违约赔偿的请求权,转让人有协助履行办理股权转让工商登记的义务和违约赔偿的请求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