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重婚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这两种行为都是违反《民法典》一夫一妻原则、破坏婚姻秩序地严重过错行为。夫妻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经调解无效,应当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情节严重的构成刑事犯罪的,还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遗弃是指对其家庭成员负有抚养义务而拒不履行抚养义务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同样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人为夫妻一方,受害人则不限于其配偶,也包括其他家庭成员。家庭暴力的构成有严格的标准,即“须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达到这样的程度才可认定为家庭暴力,这将家庭成员间日常吵架、偶尔打闹以及尚未造成后果的家庭纠纷排除在家庭暴力之外。一方以其配偶有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提出离婚,经查证属实,调解无效的,应当予以支持。如配偶一方长期地对子女或者老人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子女、老人等,并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经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这里所指的并非一般的赌博、吸毒行为,而必须是达到已成恶习且屡教不改的地步。本款为例示性规范,除了明确列举的赌博、吸毒恶习之外,还应包括其他会严重危害夫妻感情的恶习,诸如酗酒、嫖娼、卖淫、淫乱等。一方当事人以其配偶有该法定过错而提出离婚请求,只要调解无效,就应依法予以支持。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此款规定有两个要件:
①双方分居的原因只能是感情不和,不包括因客观原因的分居,如因为工作原因或者出国留学导致两人分居;
②分居的时间已满二年,且该二年分居时间应该是不间断的、持续的,如有间断,应当从最后一次同居之日起重新计算两面二年的时间。符合这二个要件,经调解无效,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由于被告缺席,因此,人民法院审理这样的离婚案件无需进行调解,而可以直接判决准予离婚。
确认情感破裂的当事人,可以在分居满两年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先进行调解,若调解无效则按情感破裂事实,一般准予离婚。一般诉讼离婚往往会牵涉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等重要权利。不涉及此类事项时,也可前往婚姻登记机构进行协议离婚程序实现离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40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主要是考虑到失踪一方下落不明,无法履行夫妻义务及家庭义务,说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适用该条款时要注意:
①一方必须是被依法宣告失踪,而不是未经宣告的事实失踪。
②应一方被宣告失踪而请求离婚的,必须通过诉讼程序才能解除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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