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登记条例》规定,户口登记内容需要变更或更正时,由户主或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经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更正;公民因结婚、离婚等引起户口变动时,可持相关证件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变更登记。在法治社会中,如何将维权抗争纳入公共秩序,发挥其对社会进步的积极作用,仍需探讨。
法律分析
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把户口本上的未婚改成已婚,当日可以办好。
持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到拟变更户口一方或者双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找户政窗口的民警,经审查后立即就可以变更。
婚姻状况不是主要登记项目,因此,派出所不会过多审查。
结婚法律上称为婚姻成立。是指配偶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配偶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及其他责任。
结婚行为是法律行为。申请结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履行法律规定的结婚登记程序。否则,婚姻关系不产生法律后果。即:不受法律保护的无效婚姻,须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否则不具有合法婚姻的效力。
今天的社会,已经从阶级斗争的极致中回归法治,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利都是必须保障的。依法抗争,合法维权,本来就是公民的权利和法治的践行。但是,如何在多重社会矛盾多样利益冲突中,将这种维权抗争纳入法治社会公共秩序的建构之中,更好地释放这种维权抗争对于治道变革、社会进步的良性效应,还是需要求解的问题。
结语
根据《户口登记条例》,户口登记内容变更需要户主或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申请人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如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结婚是法律行为,必须依法进行结婚登记程序,否则婚姻关系无效。在法治社会中,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应得到保障。如何在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中平衡维权抗争与法治秩序的建设,是一个需要探索的问题,以促进社会进步和治道变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四章 婚姻登记档案和婚姻登记证 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八条 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可以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为男女双方均居住于驻在国的中国公民办理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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