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年度未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非常严重的问题,应及时做好一份,带上企业公章、经办人身份证等,到税局窗口补申报,涉及税款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不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如税务局发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申报涉及补缴税款的情况,应自6月1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一、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二、5月31日前,纳税人如发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有误的,可以进行更正申报,涉及补缴税款的不加收滞纳金。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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