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二)众所周知的事实(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条 指明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二)众所周知的事实(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六项、第七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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