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开始在解放区进行土地改革,到1952年底,除部分少数民族地区以外,全国大陆基本完成土地改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
第一条 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
第二条 没收地主的土地、耕畜、农具、多余的粮食及其在农村中多余的房屋。但地主的其他财产不予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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