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强拆程序是什么
1、在裁决书规定的期限内,被拆迁入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迕的,由拆迁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报市政府法制办作出限期拆迁决定书;
3、决定书的送达:A、现场送达,B.、留置送达,C、委托送达,D、转交送达,E、邮寄送达,F、报刊公告送达。
4、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5、强制拆迁执行前应召开各执法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制订执行措施并作好被拆迁人最后一次说服工作。
6、张贴强拆公告,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搬迁。
7、在诉讼期间,拆迁人已对被拆迁入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二、司法强拆的条件是什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强制拆迁的条件如下:
1、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
2、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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