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本条规定,犯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或管制的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况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战时从重处罚。适用本条规定处罚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设施和设备价值差异很大。量刑时,主要考虑犯罪行为对国防利益的危害大小,结合犯罪动机、手段和对国家财产造成的经济损失,正确适用刑罚。
2、重要的武器装备是指部队的主要武器装备和其他作战中不可或缺的武器装备,包括各种导弹、飞机、作战舰艇、登陆舰.000吨以上辅助船.坦克装甲车辆.85毫米以上口径地面火炮.岸炮.高炮.雷达.声纳.指挥器.15瓦以上的电台.电子对抗装备.舟桥.60千瓦以上的工程机械、汽车.陆军船等。重要的军事设施是指指指挥中心、大型作战工程、各种通信、导航、观测枢纽、机场、港口、码头、大型仓库、输油管道、军用铁路等对作战起着重要作用的设施。重要的军事通信是指军事领导机构和重要指挥中心的通信、战时通信、军事救灾中的通信、远洋航行、重大科学实验和飞行训练等重要任务的通信。根据本条的规定,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量刑时,除情节特别严重外,必须在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
3、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致使重要武器装备报废的;造成重要军事设施丧失使用效能的;战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因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造成伤亡多人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等。
4、对战时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必须从重处罚。本条规定本罪战时从重处罚。因此,在对具体案件量刑时,首先要考虑在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判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战时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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