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农村出嫁女的土地承包问题可以遵循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一、出嫁女在嫁出地和嫁入地均未取得二轮承包土地的,可由双方家庭与出嫁女共同商定是在嫁出地还是嫁入地的家庭作为承包共有人,但只能选择其中一方作为家庭共有人,不能重复登记。二、土地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后,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只有新居住地分配给其承包地后,原居住地才能不再保留其承包地。也就是说,妇女的承包地在哪里,就在哪里确权。三、妇女离婚或者丧偶的,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四、一种极端情况:出嫁女在嫁出地取得承包土地后,娘家人死亡绝户的,出嫁女仍然依法享有原家庭承包户的权益。因为农村土地承包是家庭承包,不是个人承包,娘家人没有了,出嫁女仍然是原家庭承包人员,依法享有家庭承包经营权,因此,应确权登记在出嫁女名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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