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不准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2、不准违规使用保安装备和器具;
3、不准侵犯他人隐私和泄露工作秘密;
4、不准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或侮辱、殴打他人;
5、不准迟到早退、擅离职守或在岗不履职、不尽责;
6、不准在岗期间衣冠不整、言语粗鲁;
7、不准在上岗期间饮酒或工余酗酒滋事;
8、不准删改、截取或扩散保安服务中的监控影像资料;
9、不准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手段处置经济纠纷;
10、不准利用职业之便获取不当利益或向他人索要财物。
法律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保安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 (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 (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 (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 (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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