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后未解除劳动合同可能导致以下影响:1.用人单位可能克扣工资;2.社保转移、住房公积金提取需要解除劳动合同证明;3.未解除劳动合同可能影响下一家公司的雇佣;4.用人单位可能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违反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需承担赔偿责任。离职时必须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以避免问题和麻烦。
法律分析
最近,经常有朋友询问关于离职的问题,尤其是许多本来管理就不太规范的用人单位,往往总会在员工离职后给对方带来各种各样的困扰,比如不跟你解除劳动合同,比如不帮你停社保,等等,这对员工本人的影响是非常大的。那么,离职后未解除劳动合同,有什么不好的影响?
一、离职后未解除劳动合同,有什么影响?
单位要招聘劳动者,也会面对劳动者从单位离职的情况,不管是劳动者主动或被动从单位里面离职,都需要记得在劳动者离职之后要做好后续的有关手续。劳动合同没有到期,但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且备案到劳动局的,那么公司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不然,劳动者反映到劳动局、仲裁委员会处理,申请赔偿。
辞职不解除劳动合同的后果有:
1.用人单位可能以此为理由克扣工资;
2.社保转移需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或离职证明,无相关证件可能无法办理;
3.住房公积金提取需要离职证明,不解除劳动合同就没有离职证明;
4.未解除劳动合同可能下一家公司不能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因为可能新单位带来风险;
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不管是在什么性质的单位,我们都必须在离职的的时候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这样才能避免到时候因为劳动关系问题给大家带来的各种各样的问题,这个影响是非常广的。尤其是用人单位不配合的情况下,劳动者本人去处理这些问题的时候将是非常麻烦的。关于离职后未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你了解了吗?
结语
离职后未解除劳动合同会带来诸多不良影响。首先,用人单位可能以此为理由克扣工资。其次,社保转移、住房公积金提取等需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或离职证明,如果未解除劳动合同,可能无法办理相关手续。此外,未解除劳动合同可能导致下一家公司无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带来就业风险。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违反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离职时务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以避免后续问题的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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