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时,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法律分析
在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后,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拓展延伸
工伤认定结果不满意怎么办?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或个人对工伤认定结果不满意,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如果再次鉴定结果仍然不满意,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此,如果工伤认定结果不满意,可以依法申请再次鉴定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结语
根据上述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时,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因此,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行使再次鉴定的权利,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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