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一、房产证复印件对房屋产权上是没有什么风险的,因为房屋抵押和办理产权转移,都需要出示房产证原件,而且这些都在房地产主管单位办理,假 证件是没有办法通过的,就算他人非法提供假 证件通过了,也属于房地产主管单位的责任,对产权人而言是没有什么影响的。
二、理论上来说户主的身份证复印件拿给别人也是没有什么风险的,因为办理任何相关的事物都需要提供身份证原件核对,但在我们的实际操作中,经常有工作人员不负责任,该验原件时不仔细核对,前几年经常出现“被贷款”“被办信用卡”“被办电话卡”等案例。
三、在现实中很多地方都需要提供身份证和房产证复印件,如水电气过户、物业备案等等,控制风险的办法是最好在所有的复印件中写明“仅作......用",之类的话。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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