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一方擅自卖房,另一方能收回房屋,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买房人知道该房产是夫妻共有,或者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另一方以未经其同意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话,是可以要回房子的。
一、买了房子结婚后属于谁的
1.夫妻一方婚前支付首付购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首付支付方名下,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F还贷,房产登记在支付首付款一方名下,离婚房产归登记一方。2.一方婚前全额出资购房,取得房产证的,婚前一方全额出资购房且取得房产证的,无疑问房户属于-方婚前财产,在离婚分割财产时,不计入在夫妻共同财产内,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房产。3.一方婚前全额出资购房,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一方婚前全额出资购房,婚后采取得房产证的,不能简单的认为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实际上,一方婚前出资购房,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房产证只是对购买方对房子产权的确定。因此,离婚房产分割时,该房屋属于一方婚前财产,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4.婚前-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名下,若婚前购房时,一方父母全额资助自己的子女买房,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该房产就属于登记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房产分割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已经登记的房产。如果婚前购房时,父母资助子女买房,只出了部分购房款,剩余购房款由婚内夫妻双方共同按揭偿还贷款的,离婚房产分割时,一般会将房子判归登记方所有,对于婚内共同偿还的贷款及房子产“生的增值,由得到房子的一方对另一方做出补偿。
二、房屋共有人未签字租赁合同是否有效吗
产证上有两个人的名字,就是这两个人共有,共有人都有对房屋管理和利用的权利,因此其中任何一方对此进行出租都是有效的,租金归共有人共同有。如果子女的话,必须是成年而且要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签字才具有效力。
1、当然如果房产共有权人不能都到场的,务必让未到场的一方出具同意卖房的书面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
《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2、不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房屋属不动产,而善意取得制度仅适用于动产,因此依照第三人是否善意来决定合同的效力是没有法律和理论依据的。
3、不动产不适用家事代理制度。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均有权作出决定。但该规定将家事代理仅限于日常生活需要,涉及到夫或妻卖房这一房地产交易的重大财产事项,不属于日常生活需要,不适用家事代理,需要经双方同意。那么如何判断第三人为善意还是恶意呢?这里涉及到一个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如果房产登记在一人名下,此时举证责任在共有人一方。而如果房产登记在二人名下,举证责任在购房人,即购房人要有证据证明夫妻双方同意为条件,比如有授权委托书,提供身份证原件等。不用支付违约金,因为本身合同是无效的。
三、婚内侵权财产行为的事包括哪些
1、夫妻一方擅自处理变卖夫妻共同财产
常见的是夫妻一方擅自变卖房产,因为房产价值大,所以也常常成为离婚诉讼中双方主要财产争议的焦点。夫妻感情一旦破裂,双方陷入面临离婚的僵局时,最容易出现一方擅自变卖房产的情况,尤其是产证上只有夫妻一方的名字。因为根据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第三方完全有理由相信此房产只属于一人。只要被登记在产证上的一方同意,交易就是真实有效的,日后另一方追究起来,第三人也能依据善意取得原则取得房产。
2、夫妻一方虚构债务
现在,在离婚诉讼中,一方为了多了多争取财产,“虚构债务”的现象越来越多。
在离婚诉讼中,这种“虚构债务”的现象不在少数。此现象的出现主要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被告不想离婚,想通过虚构高额债务迫使原告因不愿承担债务而撤回离婚诉讼;第二种情况就是被告想通过虚构债务来获得更多财产利益。笔者认为,此现象的发生不仅侵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妨碍司法公正,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因此,如何防止当事人通过虚构债务来达到其不当目的应引起重视。
3、夫妻一方将财产赠与他人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私自将财产赠与他人,同样是一种婚内财产侵权行为。
4、分居期间的财产侵权
夫妻感情不和或者第一次提起离婚诉讼被法院驳回的时候,夫妻双方往往会选择分居。此时,问题往往就会出现,6个月的分居时间为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提供了一个转移、隐匿、为泄愤故意毁坏财物的很好的机会。不仅不利于保护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也使法院第二次作出的离婚的判决成为一张“白条”,不利于维护公平正义。再者,有些女性本身居于弱势地位,尤其是长期在家操持家务,没有收入的一方,在分居期间的利益很难得到保护。虽说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却没有实际的控制权,大部分财产都掌握在对方手里,最糟糕的情况是一旦分居,连最起码的生活都很难得到保障。如若离婚后,尚能得到一定的经济帮助,但是在分居期间,弱势的一方从法律上来说是不能够要求对方的经济帮助的,那对他们来说是很不公平的。即便她们有劳动能力,但长期脱离社会使她们在短时间内根本无法自力更生,这些问题都需要引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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