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拘留所拘留执法部门不存在打人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办案,严禁下列行为:(1)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2)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违法犯罪嫌疑人;(3)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4)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5)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法律依据:《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 被拘留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拘留所应当根据不同情节依法分别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
(一)起哄闹事,打架斗殴的;
(二)殴打、体罚、虐待、欺侮他人的;
(三)故意损毁拘留所财物或者侵犯他人财产权利的;
(四)预谋或者实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自残、吞食异物以及隐藏违禁品的;
(五)传授违法犯罪方法或者教唆他人违法犯罪的;
(六)袭击民警及其他工作人员的;
(七)违反拘留所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对被拘留人的训诫和责令具结悔过,由管教民警决定并执行,并记录在被拘留人管理档案。
第三十六条 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可以依法对其使用警械:
(一)因病出所治疗,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残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
(二)有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
对被拘留人使用警械,由管教民警提出,填写使用警械审批表,由拘留所所长批准。使用警械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安全危险消除或者被拘留人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警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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