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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超标准收费的,应如何处理?

2021-10-10 来源:意榕旅游网

为了防止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确保机动车自身的安全性,道路交通安全规定,我国对机动车实行严格的技术检验制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安全技术检验。同时,为了保证安全技术检验结论的客观、公正,杜绝重复检验,甚至只收费不检验的现象,还规定,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为了保障国家这一系列规定的有效执行,保障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出具的结论客观、公正,确保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第九十四条对安全技术检验中的违法行为,作了明确的处罚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的收费标准已作了明确规定,即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超过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行为,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了两种处罚措施:1.退还多收取的费用;2.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给予相应的处罚。根据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违法行为,可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还要责令其停业整顿,甚至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标准进行检验或者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应如何处理?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其进行检验的机动车的结论,做到客观、公正,既是其作为经营者应当遵循的职业规范要求,也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要求。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行为,规定了较为严厉的处罚。对其中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要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是否收费?

收费。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经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核定的收费标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必须遵守,不得在核定的收费标准之外以任何名目加收其他费用。这样规定,是为了防止有关主管部门在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时随便增加检验项目,或者随意提高收费标准,搞变相创收等,损害机动车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怎么处罚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扣3分。

对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应如何处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该机动车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安全技术状况会发生变化,达到一定年限或者行驶一定里程后,其安全技术系数会降低,不能保证正常安全行驶,这时就应当报废。对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根据上述规定,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依法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如果违反上述规定,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属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出售”即指有价出让或者销售,主要包括将自己所有、使用和管理或者将通过收购等方式获得的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进行销售。出售行为的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将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金钱、物质等全部违法所得加以没收。“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是指在没收违法所得的前提下,同时还应当处以罚款,罚款的数额为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销售金额。此外,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三款规定“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即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该机动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应当注意,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三款只对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规定了处罚,至于对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的处罚问题,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处理。

机动车在申请登记时可以免予安全技术检验需符合哪些条件?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条中的规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需要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免予检验的机动车,只限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规定认证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机动车生产企业的规模,技术力量,质量管理体系等因素,都直接关系到其生产的机动车成品的质量。因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生产企业进行认证,是保证机动车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重要措施,也是有条件地实行部分机动车免予检验制度的前提。第二,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必须是根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并批准投入生产的车型。根据国家规定,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不仅对机动车生产企业实行认证,而且还要对申请投入生产的具体车型进行认证。并不是只要该企业经过国家认证,其生产的任何型号的机动车就都能够免予安全技术检验。对机动车型的认证包括对机动车设计是否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认证,以及机动车在投入生产后能否保证批量生产的产品与送检产品的质量保持同一性的认证等内容。只有经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的,产品设计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而且具备在批量生产的情况下保持产品质量同一性的条件的机动车型,在登记时方可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第三,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必须是出厂时经检验合格并获得检验合格证的新车。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对机动车生产企业以及机动车型进行认证时,该企业是否具备国家规定的质量控制体系是一个重要的内容。经认证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必须在出厂时经严格的质量检验合格的,方可在登记时免于安全技术检验。使用过的车辆,其出厂时的安全技术状况可能已经改变,无法保证其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在登记时不能予以免检。 该内容由 方杰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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