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金合同要合法且成立
如果想要定金罚则得以实现,那么定金合同就必须合法且成立。定金合同是依附于主合同,为担保债权实现而设定金钱权利义务关系的从合同。也就是说,定金的产生、变更和消灭都是依赖于主合同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定金合同作为从合同是不能独立存在的。此外,定金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即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才会生效。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定金合同必须以书面的形式呈现,口头上的约定是无效的。
只有定金合同的合法和成立,才能保证双倍返还定金的罚则能得以实施。
2、违约行为与合同目的落空之间要有因果关系
违约行为或合同未能实现,不是导致双倍返还定金的必然结果,只有二者同时具备且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事,双倍返还定金的罚则方可适用。也就是说,如果存在因为违约行为导致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情况,才能双倍将定金返还给支付方。
3、存在违约行为
首先,定金罚则的前提是有违约行为的出现。这里指的违约行为是根本违约行为,也就是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违约行为,其中包括了不能履行、迟延履行以及不完全履行等多种形态。出现这样的违约行为,才能双倍返还定金。
4、有合同目的落空的事实
当然,根据第二点所说的,要想实现定金罚则,那么合同的目的必然要落空,这是双倍返还定金的基本条件。因此,如果想要获得双倍的定金赔偿,那么必然就要存在因为违约行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
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进行房屋买卖的时候,应当注意相关的合同条款和合同违约等法律法规,避免在产生购房合同纠纷和出现违约情况的时候无法招架,从而损失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定金和违约金的区别是什么?
1、性质不同。
虽然从理论上讲,定金和违约金都有担保主债权实现的功能,大陆法国家也都把这两者规定为债的担保方式。但在我国立法中,违约金只是民事责任的形式,并未将其作为独立的担保形式看待。而且,我国规定的违约金是以制裁性为原则,以赔偿性为补充。其担保效力远比定金担保的效力要弱。而定金以确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是作为一种担保形式被加以明确规定。违约金的根本目的是制裁违约行为,为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也正因为如此,有关定金的约定为独立于主合同的从合同;而关于违约金的约定,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
2、作用不同。
定金具有证约和预先给付的作用。而违约金没有上述作用。
3、产生方式不同。
定金只能依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发生。而违约金既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而发生,也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
4、交付时间不同。
定金是在合同履行前交付的。而违约金是在发生违约行为后交付的。
5、法律后果不同。
定金具有解约功能,即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支付定金的一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必须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的支付,一方面意味着主合同的解除,违约一方不再承担对主债的继续履行义务;另一方面它可以作为预定赔偿额,受害人对于超出定金数额的损失,不得另外提出赔偿。而违约金的支付并不导致合同的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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