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减免税是对某些纳税人或课税对象的鼓励或照顾措施。减税免税规定是为了解决按税制规定的税率征税时所不能解决的具体问题而采取的一种措施,是在一定时期内给予纳税人的一种税收优惠,同时也是税收的统一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具体体现。
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部分地区违规制定先征后返等减免税政策问题的通报》一、清理工作不彻底,2000年后继续执行以前年度制定的先征后返等减免税政策。辽宁、吉林、上海、江苏、福建、山东、广东7个省(市)及其部分地区共有30项以前年度出台的先征后返等减免税政策仍在执行,2000年已对2149户企业减税、免税、返税11.93亿元。其中:根据吉林省政府1999年有关会议纪要规定,吉林省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实行所得税定额上缴办法,2000年执行定额上缴1000万元,超过定额部分的应交企业所得税,上缴给森工集团。该公司2000年度累计向森工集团上交企业所得税855万元,没有依法缴入国库。大连经济开发区财政税务局根据1998年大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制定的《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内资企业优惠政策规定》,对开发区的内资企业均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按法定33%税率计算,2000年少收企业所得税4842万元。上海市松江区税务局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所得税若干政策的通知》(沪财税收〔1996〕2号)的有关规定,批准上海市松江电子仪器厂等4户企业享受免征18%企业所得税的优惠,2000年度免征上述4户企业1999年的企业所得税2124万元。福建省地税局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地税局关于支持新一轮创业的若干财政税收政策措施的通知》(闽政〔1998〕6号)规定,2000年下达了《关于下达第一批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减免企业名单的通知》(税政二〔2000〕73号)和《关于下达第二批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减免企业名单的通知》(闽地税政二〔2000〕95号)2个文件,并对高新区"区外企业"以及虽在高新开发区内但已超过免税期限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1999年度企业所得税6454万元。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