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一、专利保护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请求权的内容为依据,可以用说明书或者附图解释。如何确定专利保护的内容,应当以请求权确定的范围为依据。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取决于图片或照片中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说明。一国或一地区授予的专利保护权仅在该国家或地区的范围内有效,但国家和地区不具有法律效力,专利保护权不被承认的除外。
二、专利保护期限
发明专利自申请之日起20年,实用新型设计专利为十年。专利保护期届满,不缴纳年费或者自愿放弃专利权的,专利不再受保护。独立请求权包括预购部分和特征部分。特征部分应当说明与最近的现有技术不同的技术特征。特征段的技术特征与序列前部分的技术特征相结合,确定本发明或实用新型所需的保护范围。
一个例子是一个技术要求:一种产品,包括一种A和B组合物,其特征为c和d,而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包括一种完整的abcd,而不仅仅是一种技术c和d,如果另一人的产品只含有技术特征,而非abcd全部都有都不属于侵权行为,只有当所有的技术特性都被abcd所覆盖时,才会受到侵犯。
2、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图片或照片中的专利设计产品为准。申请设计不需要提交声明或手册等文本声明,但需要提交图片或照片。
判断侵权行为的标准是:如果与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似的产品使用相同或者类似的设计,则认为是侵权,同一产品的目的和功能相同;类似的产品意味着相同的目的。具体功能不同。
相关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第二十三条,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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