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人格权纠纷2.离婚纠纷3.法定继承纠纷4.所有权纠纷5.财产损害赔偿纠纷6.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7.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8.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9.买卖合同纠纷10.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11.房屋买卖合同纠纷12.金融借款合同纠纷13.民间借贷纠纷14.保证合同纠纷15.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条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八十九条处理相邻关系的法律依据,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二百九十条用水、排水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二百九十一条通行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二条相邻土地的利用,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三条相邻通风、采光和日照,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二百九十四条相邻不动产之间不可量物侵害,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二百九十五条维护相邻不动产安全,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二百九十六条使用相邻不动产避免造成损害,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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