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刑事案件中,多名被害人没有利益冲突的,可以共同委托一名诉讼代理人。
法律依据:
《律师执业做法规范》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
(一)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两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四)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分别律师同时担任同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代理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但在该县范围内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且事先征得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五)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分别律师同时担任争议两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本所或其工作人员为一方当事人,本所其他律师担任另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六)在非诉讼业务中,除各方当事人共有委托外,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担任相互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七)在委托关系终止后,同一律师事务所或同一律师在同一案件后续审理或者处置中又接受另一方当事人委托的。以上基本涵盖各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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