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是终审判决,不能再上诉,但是,对二审判决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或是进行申诉。再审程序,是指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具有法律规定的再审事由时,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原审案件也称“本案”再次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一种特别救济程序。再审程序包含一整套启动、审查再审事由、原审案件再次审理的法定程序。这种程序是民事诉讼法中的一种独立的审判程序,既不是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经的审判程序,又不同于民事诉讼法中的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就其性质而言,再审程序是纠正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违法裁判的一种补救程序,即是不增加审级的具有特殊性质的审判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属于再审的客体;(2)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必须确有错误。申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对某一问题的处理结果不正确,而向国家的有关机关申述理由,请求重新处理的行为,也是公民维护权益的一种方式并且具有法律效力。申诉有两种,一则诉讼当事人或其他有关公民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不服时,依法向法院或者检察机关提出重新处理的要求;二则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政党、社团成员对所受处分不服时,向原机关、组织或上级机关、组织提出自己的意见。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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