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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之诉的起诉条件是什么?

2020-04-13 来源:意榕旅游网

法律分析:条件如下:1.执行异议之诉必须在执行过程中;2.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经过执行异议审查的前置程序;3.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4.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有具体的事实和理由;5.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理由必须是针对执行标的的实体权利提出异议,而不是针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6.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必须与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无关;7.执行异议之诉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

一、哪些情况是中止执行仲裁裁决

中止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况是: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况。

二、房屋执行异议是这四个条件吗?

房屋执行异议的条件主要有:

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执行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七条案外人异议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5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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