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刑罚个别化原则”的对称,又称“罪刑均衡原则”,也称“罪刑等价原则”。
1、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是,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
2、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立法体现如下:
1、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我国法律确立了一个科学的刑罚体系,该刑罚体系依刑罚方法轻重次序加以排列。各种刑罚方法相互区别互相衔接,能够根据犯罪的各种情况灵活运用,从而为刑事司法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奠定了基础;
2、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我国法律总则规定了轻重有别的处罚原则;
3、设置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我国法律分则不仅根据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建立了一个严密的罪名体系,还为各个罪名设置了具有弹性的、幅度大的法定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条 【罪责刑相适应】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三条 【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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