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长期借款融资作为一种融资方式,和其他的融资方式相比,有自己独特的优缺点。
(一)长期借款融资的优点主要有:
1.融资速度快。
在借贷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合同后,借方即可获得资金,而不必经过证券管理部门的审核批准,手续简单,能迅速融集到所需资金。
2.资金成本低。
这有两方面的原因,
(1)项目主体向金融机构借款,不必像发行证券那样需要支付较高的发行费用,融资费用低(2)长期借款的利息可在所得税前支付,具有抵税作用。
3.具有财务杠杆的作用。
长期借款的利息相对普通股而言是固定的,故与债券融资、优先股融资类似,具有财务杠杆的作用,即当项目主体获得丰厚的利润时,普通股股东会享受到更多的利益。
4.不影响普通股股东的控制权。
由于提供长期借款的贷款人无权参与项目主体的经营管理,无投票表决权,因此,不会影响项目主体股东的控股权。
(二)长期借款融资的缺点主要有:
1.财务风险大。
既是借款,就需要按期还本付息。长期借款虽然期限较长,但也必须按期归还本金和利息,当项目主体经营业绩不佳时,借款的偿付会增大项目主体的财务风险。
2.融资数额有限。
利用长期借款融资不能像发行股票那样在大范围内筹集大额的资金。
3.限制条件较多。
贷款合约中有许多限制性条款(如指定借款的用途),可能会给项目主体的经营活动带来一定的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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