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管理办法适用于非招标采购方式;单一来源采购是指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询价是向符合条件供应商询价,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如无投标、急需、准备时间长、高费用、高新技术要求等情形。
法律分析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管理办法。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
(二)出现了不可预见的急需采购,而无法按招标方式得到的;
(三)投标文件的准备需较长时间才能完成的;
(四)供应商准备投标文件需要高额费用的;
(五)对高新技术含量有特别要求的;
(六)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拓展延伸
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最佳实践
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最佳实践是确保公平、透明、高效的采购过程。首先,确保采购需求明确,并制定清晰的采购文件,包括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其次,建立健全的供应商资格审查机制,确保参与竞争的供应商具备必要的能力和资质。在谈判过程中,采购方应保持公正、诚信,遵循法律法规和采购规则,与供应商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确保双方利益均衡。同时,采购方应严格控制谈判过程的保密性,确保商业机密不被泄露。最后,采购方应及时评估、比较各供应商的报价和方案,选择最具竞争力的供应商,并签订合同。通过遵循这些最佳实践,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能够有效提升采购效果,实现优质、高效的采购结果。
结语
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是确保公平、透明、高效采购过程的最佳实践。采购方应明确需求,制定清晰的采购文件,建立供应商资格审查机制。在谈判中,保持公正、诚信,与供应商充分沟通和协商,确保利益均衡。同时,严格控制保密性,保护商业机密。最后,及时评估、比较报价和方案,选择最具竞争力的供应商,并签订合同。遵循这些实践,提升采购效果,实现优质、高效的采购结果。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谈判小组是代表采购人与供应商进行谈判的主体,是代表采购人利益、反映采购人需求、具有相当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谈判技巧的组织。谈判小组所起的作用是由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特点所决定的。
按照这种采购方式,采购人要与被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进行面对面的谈判,以明确采购对象的详细技术规格和性能标准,了解采购对象的性质或附带的风险,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比较接近实际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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