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人员妻子名下有财产一般不会处理。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且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则妻子也会被纳入被失信人执行名单;如果债务是个人债务,妻子没有被追加为失信人,则不会对其有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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