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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盗国家财产该怎么判

2020-01-06 来源:意榕旅游网

盗窃国家财物构成盗窃罪,将受到法律严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盗窃公私财物的数额和情节将决定刑罚的轻重。不论是数额较大、巨大还是特别巨大,都将受到相应的有期徒刑、罚金或没收财产的处罚。对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的案件,根据地区的具体标准来认定盗窃数额的大小。盗窃毒品等违禁品的处理将根据具体情节来决定刑罚的轻重。

法律分析

盗窃国家财物构成盗窃罪,要受到法律严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五条【盗窃罪】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结语

盗窃国家财物是严重的犯罪行为,在我国刑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和相应的惩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于盗窃罪的定罪处罚,根据盗窃财物的数额和情节的严重程度进行划分。无论是数额较大、巨大还是特别巨大,都将受到相应的刑罚和罚金的制裁。同时,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状况,可以确定具体的数额标准。对于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的案件,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的相关规定进行认定。对于盗窃毒品等违禁品的情节轻重,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量刑。因此,盗窃国家财物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格追究和严厉惩罚。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条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在辨认前向辨认人展示辨认对象及其影像资料,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对物品的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个物品的照片。

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一条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二条 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六十八条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使用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时,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和使用的技术设备、侦查方法等保护措施。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应当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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