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行政处罚法》之所以作出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主要还是根据以下几点考虑。首先,在我国并不以处罚为主要目的,而是希望违法者认识自己的错误从而改正,那么采用较重的处罚会进一步扩大处罚成本,反而不利于纠正违法活动。其次,恰当地使用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更容易使人改过自新。第三,违法行为客观上有情节轻重之分,有危害大小之别,如果处罚不分轻重,只是简单的一视同仁,既不能体现过罚相适应的原则,也不公正。最后,根据情节、后果轻重来处罚,更能够发挥行政处罚催人向善的指导作用,更能够体现行政处罚的法规制定初衷。同时应该引起注意的是,对经济困难的违法当事人,不能因收缴其罚款难度大,为了提高结案效率,而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为“经济困难”不是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的法定条件,如果轻易从轻处罚会有失公正。依据此情形,应当获取当地机关批准,暂缓缴纳或分期缴纳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_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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