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执行程序中处置未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可发通知书予以登记,不具备条件的原则上现状处置,买受人自行负责后续产权。
法律分析
根据法律规定,执行程序中处置未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时,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执行法院出之后可以依法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待房屋买受人具备登记条件后予以登记,不具备初始登记资格的房屋,原则上现状处置,即在处置前披露房屋的现状,买受人按照房屋的现状取得房屋,后续产权由买受人自行负责。
拓展延伸
无房产证的房产如何在法院执行程序中得到合法保护?
在法院执行程序中,对于无房产证的房产如何得到合法保护是一个重要问题。首先,法院会依法审查相关证据,确保房产的真实性和所有权。其次,法院可能会要求相关当事人提供其他证明房产所有权的文件、合同或证据。如果无法提供房产证,法院可能会考虑其他证据,如购房合同、付款凭证等,来确认房产的合法性。此外,法院还会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最终,法院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保护无房产证的房产的合法权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法院执行程序,无房产证的房产可以得到合法保护,确保其所有权和权益不受侵害。
结语
在法院执行程序中,对于无房产证的房产如何得到合法保护是一个重要问题。法院会依法审查相关证据,确保房产的真实性和所有权。无法提供房产证时,法院会考虑其他证据,如购房合同、付款凭证等,来确认房产的合法性。法院还会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最终,法院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保护无房产证的房产的合法权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法院执行程序,无房产证的房产可以得到合法保护,确保其所有权和权益不受侵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修正):第五章 公证效力 第三十七条 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章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百四十五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侦查 第六节 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第一百四十五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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