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房屋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方式

2023-05-21 来源:意榕旅游网

房屋出租人终止合同的情形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二)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三)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四)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五)拖欠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

(六)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七)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房屋出租合同的终止情形有哪些

房屋租赁合同终止的条件有以下几点:(一)租赁合同到期。(二)房屋拆除改建。(三)房屋毁损。(四)房屋闲置。承租人无正当理由闲置公房6个月以上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五)承租人死亡。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死亡而且又没有同住的其他人时,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存在,房屋租赁合同即终止。(六)当事人协商终止。(七)承租人有重大违约行为。

房屋出租人哪些时候可解除合同

房屋出租人在下列时候可解除合同:承租人违反约定的方法或者不根据房屋的性质使用房屋,使房屋受到损害的;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而转租的;或者逾期不付租金的。

出租人有权提前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出租人有权提前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情形有: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出租人有权提前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l)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5)公有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

(6)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7)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收回的情形。

什么是房屋出租人的法定解除权

房屋出租人的法定解除权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的,出租人就可以行使单方面的法定解除权。法定的情形包括,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一方明示违约;或者一方迟延履行、经合理催告后仍不履行等。 该内容由 郝凯莉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