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仅满足长期同居一种条件,是不算事实婚姻的,法定的事实婚姻应当满足的条件包括,在1994年2月1日之前产生同居关系,双方以夫妻名义在一起生活的,双方已经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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