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京外读书的北京户籍考生均须回京按文史类或理工类参加高考报名、考试、填报志愿和录取。
2、在京外读书的北京户籍考生原则上选择北京试卷应试。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