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计提范围为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不合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或公允价值法确定期末价值的证券投资和购买的国债本息部分的投资)。
(二)对于有市价长期投资可以根据下列迹象判断是否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1、市价持续2年低于账面价值
2、该项投资暂停交易1年或1年以上
3、被投资单位当年发生严重亏损
4、被投资单位持续2年发生亏损
5、被投资单位进行清理整顿、清算或出现其他不能持续经营的迹象
(三)对于无市价长期投资可以根据下列迹象判断是否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1、影响被投资单位经营的政治或法律环境的变化,如税收、贸易等法规的颁布或修订,可能导致被投资单位出现巨额亏损
2、被投资单位所供应的商品或提供的劳务因产品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币场的需求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
3、被投资单位所在行业的生产技术等发生重大变化,被投资单位已失去竞争能力,从而导致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如进行清理整顿、清算等
4、有证据表明该项投资实质上已经不能再带来经济利益的其他情形
一、商业银行提取贷款损失准备范围
为了同国际惯例接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规定商业银行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为:
1、银行应按季计提一般准备,一般准备年末余额应不低于年末贷款余额的1%。
2、专项准备计提比率: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对于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对于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对于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其中,次级和可疑类贷款的损失准备,计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动20%。
3、特种准备计提比率:由银行根据不同类别(如国别、行业)贷款的特殊风险情况、风险损失概率及历史经验,自行确定按季计提比例。
金融企业依据规定计提的呆账准备,其按提取呆账准备资产期末余额1%计提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金融企业凡符合规定核销条件的呆账损失,首先应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金融企业收回已核销呆账损失时,应相应调增其应纳税所得额。内资金融企业呆账准备的计提规定不符合国际惯例,在计提呆账准备方面,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要求银行按照五级贷款分类提取呆账准备并且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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