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在各级行政区域内,根据土地资源特点和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对今后一段时期内(通常为15年)土地利用的总安排。一、各级政府必须编制本级别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管理法》第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由国务院规定。二、对建设用地和耕地的要求《土地管理法》第十八条规定,“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土地管理法》第二十条要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土地用途;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以限制建设用地的盲目扩张。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不占或者少占农用地”。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原则《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指出了我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原则为:1.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2.提高土地利用率;3.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4.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5.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另外还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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