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小袁在某地某公司工作时,2月突然被公司告知3月初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小袁及时办理工作交接,且要求小袁在办理离职时将所持劳动合同一并交还公司,小袁本身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事情就是一头雾水,无缘无故公司就要求自己离职,并且还要求退还劳动合同,不知道这种情况是否合理合法。
不合理,劳动合同本来就是一式两份,各持一份,双方对自己所持的劳动合同各付保管义务。劳动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就生效,劳动者的那份劳动合同属于劳动者个人所有,单位无权收回,小袁完全可以拒绝用人单位的无理要求。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关于双方各执一份劳动合同的约定在劳动法中已明确规定。
一、员工被辞退相关赔偿金的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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