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可以暂缓执行,但是只有在被执行人要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时候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被执行人提出暂缓执行的申请,如果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以下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的,则处罚决定可以暂缓执行: 1、与本案无牵连; 2、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3、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4、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百零七条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百一十条
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交纳保证金,暂缓行政拘留后,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保证金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已经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仍应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被撤销,或者行政拘留处罚开始执行的,公安机关收取的保证金应当及时退还交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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