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讲述了收养关系解除后的人身关系变更和财产关系变更。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近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消除,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同时,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自行恢复,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是否恢复,须由双方协商决定。在收养关系解除时,养父母与养子女因共同生活所形成的共同财产应依法进行分割,属
法律分析
解除收养关系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近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将消除。
2、由养父母抚养成人的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且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3、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4、对于养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不予补偿其支出的生活费与教育费。
(二)收养关系解除后的人身关系变更
1、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拟制血亲关系消除,因收养而产生的权利义务终止;
2、未成年的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自行恢复;
3、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是否恢复,须由双方协商决定。
(三)收养关系解除后的财产关系变更
1、收养关系解除时,养父母与养子女因共同生活所形成的共同财产应依法进行分割。属于一方所有的财产仍归该方所有,养子女通过继承、遗赠、赠与等所得的财产,有权带走。
2、收养关系依生父母要求解除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付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不得要求补偿。
3、收养关系解除后,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对由其抚养长大的成年养子女,有要求给付生活费的权利。
4、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结语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近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消除,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自行恢复。同时,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不得要求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七章 司法保护 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尊重已满八周岁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根据双方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二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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