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意见所称国有企业改革风险评估范围,主要是指对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产权转让、关闭破产、厂办大集体改革、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等有关行为的风险评估。改革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存在社会稳定风险,在实施前要对其内外部环境、利益相关方、改革方案、职工安置方案等重点环节和重要因素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实施国有企业改革,产权持有人是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在企业改制重组、产权转让、关闭破产、厂办大集体改革、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等重大改革事项过程中,有关责任主体要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估,与企业所在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共同应对风险。对于社会稳定风险较大的事项,要积极化解,待风险可控后方可实施改革。
一、企业改制风险
1、来自国企原出资人方面的原因
国有企业出资人在对国有企业资产进行处置时,因为各种原因,一般希望国有资产能够“卖个好价”或在新企业中占有更多的股份,往往在资产清查或资产评估过程中对相关人员施加影响和压力,造成资产评估不实或国有资产估价虚高,有时甚至还会出现虚报资产或隐瞒债务的情况。(比如重庆建投、重庆开投诉工行重庆分行)。
2、来自原国有企业管理经营者的原因
原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在改制前由于法律意识薄弱或不负责任往往会以企业财产对外进行担保,形成各种隐形债务,而这些债务往往在账面上得不到体现。另外,由于他们肩负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任务以及基于其他原因,往往会在资产清查或资产评估的过程中虚报资产或隐瞒债务。另外,有些经营管理者利用改制之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或私分国有资产。
3、来自新股东或资产受让人方面的原因
有些新股东或资产受让人的资产规模和信用状况较差,有时通过欺诈或其他不正当途径与企业原国有出资人代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或参与拍卖,但根本无力支付对价,导致国有资产在转让并注销之后,国家却不能获得相应的对价。
4、来自国家追究的政治、法律风险(政治原因)
一方面由于在企业改制的过程中确实存在着国有资产流失的各种情形,另一方面,由于受原有旧体制的影响,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一般和当地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门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一旦出现政府或部门的领导班子调整,如果关系协调不畅,很多国企老总或改制后的公司领导成为政治斗争的牺牲品。
5、来自原企业债权人方面的原因
有些债权人由于对自己权利的懈怠或其他方面的原因,在改制的过程中没有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在改制完成之后,由于原企业已经面目全非,所以便将改制的相关主体全部告上法庭,使很多人遭受诉累之苦。
6、来自其他方面的原因
比如资产评估机构的过错导致对国有资产的资产评估报告存在缺陷;企业员工思想观念没能完全扭转,心态失衡时会采取一些过激行为;原有改制方案设计上有缺陷,没有经过充分论证和周密计算或依据的政策有误差;国家颁布的改制政策前后不一致,各地的做法也不统一,导致适用时无所适从等等。
国家出台过相关的国企改制的意见,在意见当中也明确的指出了改制风险评估报告当中应该包括的这些范围。但是,不同地方的国有企业改制的原因,有着一定的差别,所以在风险评估报告书当中的内容,绝对不可能都是一样的,这就需要,国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结合企业的实际状况,内外环境等,详细的拟定风险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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