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执行异议之诉作为一种新类型的诉讼,在程序构造、法律适用及处理结果等方面都与普通民事诉讼有着较大的区别,作为一种新出现的特殊类型的诉讼,由于司法经验的欠缺和规则的不成熟,实际操作中遇到不少问题。司法实践中各个法院在确认该类案件的主体、案外人提起异议的事由、诉讼请求的内容、判决主文的确定等方面存在不同的理解和认识,导致审理该类型案件过程中存在程序方面多种模糊不清的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所作出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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