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鉴定是指,对伤员的伤残程度进行鉴定。通常,会在客观基础上,评定该伤员的伤残等级。根据伤残的严重程度,可将伤残等级划分为一到十级,一级最重,十级最轻。我国对于伤残等级并无统一的鉴定标准。常用的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等。
一、工伤工伤鉴定标准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工伤伤残鉴定标准就是对工伤劳动者劳动能力鉴定的标准,是需要权威鉴定机构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进行鉴定的,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详细鉴定标准请参考《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二、工伤评定等级标准
工伤评定以劳动能力鉴定、医疗依赖、生活自理障碍、器官损伤、功能障碍等相关内容为标准并以此来进行划分伤残等级。根据条目划分原则以及工伤致残程度,综合考虑各门类问的平衡,也会适当考虑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分级。将残情级别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三条评定损伤程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伤情,具体分析。损伤程度包括损伤当时原发生病变、与损伤有直接联系的并发症,以及损伤引起的后遗症。鉴定时,应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及其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全面分析,综合评定。第四条鉴定损伤程度的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委托、聘请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鉴定时,鉴定人有权了解损伤有关的案情、调阅案卷和病历、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鉴定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规定,保守案件秘密。第五条损伤程度的鉴定,应当在判决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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