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发放居民身份证。在此期间若旧的身份证有效期未满仍然具有法律效益,若旧身份证有效期满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法》
第十一条 第一款 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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