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编写租房合同诈骗起诉状的步骤

2022-07-01 来源:意榕旅游网

租房纠纷,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租金、解除租赁合同、返还家具及承担诉讼费。原告与被告签订租赁协议,被告停止支付租金并私自搬走家具。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义务遭拒,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审理并判决如诉请。

法律分析

原告: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工作单位,住址:一般为户口所在地,也可为现居住地。

被告: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工作单位,住址:即出租房屋的地址。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________(数额)。

2、解除原被告间的租赁合同。

3、请求返还原告所有的屋内家具一套,价值约_______元。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某年某月某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约定将______________的房屋租赁给被告使用,并约定每月支付租赁费用________元,原告收取押金__________元。被告于_________时间开始向原告付款,但自某年某月某日开始,被告停止支付房屋租金,某年某月某日,原告发现被告还私自将原告租赁房屋内的一套家具搬出。原告多次请求被告支付房租及返还家具,均遭到被告的拒绝。原告无奈之下,起诉至贵院,望贵院审清事实,判如诉请。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房屋所在地)

具状人:_______(原告姓名)

时间:

拓展延伸

起诉租房合同诈骗案件的法律程序

起诉租房合同诈骗案件的法律程序通常包括以下步骤:首先,受害人应当收集相关证据,如租房合同、支付凭证等,以证明存在诈骗行为。其次,受害人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据和事实陈述。公安机关将进行初步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决定是否立案。若立案,案件将移交给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会对案件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是否起诉,并将起诉状提交给法院。法院将组织庭审,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并根据证据和法律适用进行裁决。如果被告被判有罪,法院将根据法律规定判决相应的刑罚或赔偿。整个程序需要受害人和相关机关之间的积极配合,以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处理。

结语

原告请求判决被告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解除租赁合同、返还家具及承担诉讼费。根据事实与理由,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义务,却遭到拒绝。希望贵院审慎处理,判决如诉请。具状人:_______(原告姓名)。时间:扩展延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