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市级领导干部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本市经商办企业。
2、市委副秘书长,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市纪委、市委各部门正局职,市政府工作部门正职,区县党政正职,依法受权行使行政权力的事业单位市管正职等岗位领导干部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或者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在本市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第五条 不得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不得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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