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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卡能刷医保吗

2024-04-16 来源:意榕旅游网

社保卡能当医保卡用,社保卡目前主要应用在基本医疗保险领域。一般而言,和传统的医保卡相比,社保卡最大的好处是可以实时结算。
以北京市为例,以往参保人员需先行垫付,报销过程至少需要两三个月。看病住院的时候,是先个人垫付,后去相关部门申请报销。
有了社保卡之后,参保人员不用拿着大量的现金去医院就诊了,因为社保卡实现了“零垫付”。持卡就医后,患者只负担个人自付、自费的医疗费用,应报销的费用由医疗机构与医保部门直接结算。过去往往几个月才能解决的报销难问题,现在可能只需要几十秒钟就能轻松解决了。
同时,由于社保卡具有信息记录和信息查询的功能,患者历次就诊的数据可以存储起来,社保卡也就成了一份连续记录的“电子病历”,有利于医生更好地了解病史进行诊治。
据了解,社保卡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基本功能:凭社保卡除了可以在定点医院看病、在定点药店买药外,还可以通过自助服务终端机等查询个人的基本信息和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缴费情况以及待遇享受情况等。
金融功能:社保卡具有银联功能,可作为银行卡使用,可以存取钱、刷卡购物;通过银行等缴纳各项社保费;领取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工伤职工领取工伤保险等待遇。扩展功能:我省社保卡是大容量芯片卡,预留了扩展空间,可以搭载社会公共管理事务应用,逐步实现公交、水电煤气缴费以及各项福利、补贴发放等功能。但目前,扩展功能还没有实现。
相关知识:目前中国企业社保管理的误
一是企业正常用工但没有缴纳社保。
二是缴费基数不合规。
三是社保缴费的准确率低。
从参保面来看,目前1/3的单位仍然存在未及时参保缴费甚至漏缴的问题;从合规比来看,我们调查的企业中只有31%的单位做到了合规缴纳,统一按最低基数缴纳的占到近1/3;从准确率来看,社保缴费核算复杂,1/3企业存在错账或账目混乱不清的问题。
不少劳动者都曾遇到这样的问题:自己的月工资在五六千元,按照规定,企业应该以自己的实际工资为基数来缴纳社保,但企业为了节省人力成本,只按照缴费标准的“底线”,也就是社平工资的60%来缴纳。这样一来,虽然每月被扣的社保费少了,但按照社保“多缴多得”的原则,员工退休之后的养老待遇也就相应差了一大截。
1、社保卡:社会保障卡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规划,由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面向社会发行,用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各项业务领域的集成电路卡。这种面向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称为社会保障(个人)卡,面向用人单位发放的称为社会保障(用人单位)卡。近年人社部还将社保卡升级,使社会保障卡普遍具有金融功能。
社会保障卡作用十分广泛。持卡人不仅可以凭卡就医进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实时结算,还可以办理养老保险事务;办理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手续;申领失业保险金;申请参加就业培训;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和申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在网上办理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等。
2、医保卡:社会医疗保险卡,简称医疗保险卡或医保卡,是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专用卡,以个人身份证为识别码,储存记载着个人身份证号码、姓名、性别以及帐户金的拨付、消费情况等详细资料信息。医保卡由当地指定代理银行承办,是银行多功能借计卡的一种。参保单位缴费后,地方医疗保险事业部门在月底将个人帐户金部分委托银行拨付到参保职工个人医保卡上。
其实医保卡和社保卡是在同一张卡上,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社保卡并不是医保卡,只是社保卡具有医保卡的功能。从2015年起,社保卡实现了一卡通的功能,社保卡、医保卡、银行卡三者合一,实现了多方面的功能。
社保卡以参保人的个人身份证为唯一识别码,记载着参保人的身份证号码、姓名、性别、缴费情况、缴费年限、消费情况等具体的详细信息。
社保卡中不仅有医疗保险,还有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这些其他社会保险的相关信息。
社会保障卡和医保卡在功能、发行部门、安全性等方面不同。例如,社保卡不仅具有医保卡的功能,还是办理各项社保业务的重要凭证。
1、功能不同:社保卡不仅具有医保卡的功能,还是办理各项社保业务的重要凭证,例如失业金,但医保卡仅限于医保功能,只能用来享受医保待遇。社保卡的应用范围更加广泛一些。
2、发行部门不同:医保卡是由当地指定代理银行承办,而社保卡是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面向社会发行。
3、安全性不同:社保卡有较为严密的密钥体系管理和审批,安全系数高。而医保卡没有这种管理体系,安全系数较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63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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