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济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救济其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
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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