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医疗费自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职工如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可享受如下工伤待遇:
1、医药费由用人单位全额垫付,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2、停工留薪期内工伤治疗、康复期间工资按原待遇发放,用人单位承担;
3、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单位负责,用人单位承担;
4、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按由工伤职工所在地标准发放,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5、如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一至十级伤残的,还可以享受伤残津贴,一至四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五至六级伤残,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承担,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至十级伤残解除合同后领取,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至十级伤残解除合同后领取由用人单位承担等待遇。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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